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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中华书系之六中国反偷渡》作者:杨佳富【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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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5 1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保卫中华书系之六中国反偷渡
作者:杨佳富

第1章 反偷渡——世界性难题    文 / 杨佳富  



?? 第1章 反偷渡——世界性难题
??
??大概是出于本能,人类从蛮荒时代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开始明确划定部落种族的势力范

围。经过无数年的血与火的拚死搏斗,势力范围不再象经常改道的河流而渐趋稳定。于是,

国家 这种代表某一政权集团的形式应运而生。又经过无数次的刀枪之战或是口头之争,各国

明确 地划出了自己的版图。制约本国国民的那条漫长、曲折而又奇特的边境线,成为大小国

家都 要派出重兵守卫的重要目标之一。到今天,互不侵犯、共同维持这条界线在历史上的延

续已 经成为人类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
??作为国际通例,边境禁区普通人是无法涉足的。?
?? 偷渡边境,往往是一引起人为达到某种需求或说是心态平衡而斗胆采用的手段,是否一

切都 如他们所料,他们不管。偷渡与反偷渡,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
??
??关于偷渡
??
??偷渡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或者在规定通过的地点用伪造、涂改、冒用

出入境证件或者用其他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行为我国法律称之为偷越国〔边〕境,国际

上称之为非法移民。
??偷渡即非法移民的产生有其深远的历史背景,据史料记载,除战争和饥荒等原因造成大

规模的移民外,近代非法移民的特点和趋势是:由发展中国达国家向发达国家,由资源贫乏

国家流向资源丰富国,由人口稠密国流向人口稀疏国。
??当前,偷渡活动已波及世界各国各地,成为一个复杂的国际问题。世界各国警方和移民

部门在与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整套的斗争经验和方法。在我国及许多国

家,已将此种行为列为犯罪,予以制止和打击。我国《刑法》将偷渡行为纳入妨害国(边)

境管理)罪中,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

境罪等。
??组织偷渡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组织,一般表现为动员、串联、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

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
??组织偷渡从属于偷渡的范畴,司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常将偷渡组织者通语称之为“蛇

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不同情

节量刑档次为:
??一是情节一般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首

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犯本

罪同时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

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予以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车、船等运输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或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根据不同情节

规定了不同的处刑档次和处罚原则。对只有一般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有规定的严重情形之一的,如多次实施运送行为

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所使用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

果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等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在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刑法》有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予以数罪并罚。
??非法越境是边境管理常用语,是对所有形式的非法越出越入国(边)境的行为的统称,

既包括中外人员,也包括交通工具和牲畜非法越出越入我国边境动。
??偷越国(边)境属于非法越境的范畴,是情节严重的非法越境行为。
??刑法规定对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
??情节一般的法越境行为如边民越境探亲访友、过境赶集、耕种、放牧、采集、狩猎等,

一般不按偷越国(边)境处理,主要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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