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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从全运会争议违体,谈谈砍鲨战术在实战中能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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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4-29 1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全运会男子篮球预赛福建对山东的比赛中,离比赛结束还有3.9秒,山东队在前场掷球入界,球未发出时山东7号李泓翰在底线空切时被防守队员侵犯,裁判宣判违体犯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李泓翰在底线空切时被防守队员侵犯


李楠教练示意违体,裁判商量后改判


很显然,防守队员制造的身体接触并未严重到应该宣判违体的程度。裁判之所以给U,是因为FIBA规则解释在2010年增加了如下的明确陈述:

37-1 陈述:在第4节和每一决胜期计时钟显示为2:00分钟或少于2:00分钟时,掷球入界的球位于场外,并且还在裁判手上或者已置于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时。如果此时一名场上防守队员制造一起对场上进攻队队员的身体接触被宣判犯规,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同时规则还给出了一个和全运会情况完全相同的判例,并解释了判罚依据:(防守队员)明显没有努力去打球,并且靠不允许时间重新开启而获得利益。无须先予以警告,应宣判违体犯规。

所以临场宣判是严格按照规则执行的。但是就有人会问了,规则提及的“没有努力去打球,并且靠不允许时间重新开启而获得利益”又如何理解呢?无球犯规也是会被判罚球的,看上去也没什么利益啊?

@福安篮球裁判 提出的观点是,这里的最大的“利益”就是在球没有发出来之前,理论上防守队员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进攻队员去犯规,并在时间没有浪费的情况下把他送上罚球线。换言之,防守队员可以在一个罚球很烂的球员身上犯规,此时时间不走,被侵犯队员罚球拿分又很困难,因此防守球队可以通过这类违犯去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我个人支持这一看法。

抛开间断比赛影响观赏性等等因素,FIBA增加这条解释,我认为主要还是为了规避上述情况的发生。

实际上,比赛最后时刻的犯规战术是篮球本身的一部分,FIBA也并不限制这种从比赛意图出发的在比赛进程内的犯规,例如最后两分钟掷球入界球离手后,防守队员队员对将要接球队员的犯规就被认为是比赛的正常进程,只给普通侵人犯规。规则陈述如下:

(最后两分钟)球离开掷球入界队员的手之后,防守队员为了要阻止比赛计时钟重新启动,对将要接球或已接球的进攻队员造成接触。这样的接触应立即宣判普通犯规,除非此接触为严重的身体接触。

但是这种许可并没有延伸到比赛无关区域的范畴。上述情况下,如果对无球队员的侵犯发生在接界外球位置之外的其他区域,即便掷球入界已经离手了,仍应判罚违体犯规。

理解了这一规则精神之后,我们就可以回答一个常常被提及的问题了:NBA的“砍鲨战术”(指离开比赛区域直接对低效罚球手采取无球犯规让他上罚球线的战术)在实战中按照FIBA规则应该如何判罚?为什么我们在FIBA比赛见不到这种情况发生?

那么答案就是,在FIBA,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围内去打球是不被允许的。砍鲨战术这类蓄意的无球犯规,裁判应该理解为一个违体犯规。然而当然,结合实际情况在比赛前明确,或在比赛中先运用警告来提醒队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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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9 17:56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很难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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